案号
(2018)陕0104刑初4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9-10
公开日期
2018-03-01
当事人
李建勋,柳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C}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4刑初4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陈某 出生 日期 1990年9月10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610526199009102XXX 强制措施 2017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适用程序 速裁 公诉 机关 指控 公诉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裴喆 起诉书文号 莲检诉刑诉﹝2017﹞1010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1月16日1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陕AG****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环城西路铁塔寺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陈某血醇浓度为242.9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辩解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适当从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审判 组织 与 裁判 日期 审 判 员 沈 立 二O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竞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b8c043a4d374aedaac0a89600c05d1e
(2018)陕0104刑初4号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09-10
公开日期
2018-03-01
当事人
李建勋,柳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C}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陕0104刑初4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陈某 出生 日期 1990年9月10日 民族 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610526199009102XXX 强制措施 2017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适用程序 速裁 公诉 机关 指控 公诉机关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裴喆 起诉书文号 莲检诉刑诉﹝2017﹞1010号 指控事实 2017年11月16日1时55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陕AG****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环城西路铁塔寺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陈某血醇浓度为242.9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辩解 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适当从轻。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2017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审判 组织 与 裁判 日期 审 判 员 沈 立 二O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竞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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