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1991)阿法民裁字第011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1-12-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当事人
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郑志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1)阿法民裁字第011号原告: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法定代表人:金文英,矿长。被告:郑志斌,男,汉族。案由:运输合同纠纷。原告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诉被告郑志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日驾驶041754东风汽车从该矿拉走五点二吨石棉,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石棉款八千三百二十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二千零九十五元二角及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运单上的字不是他自已所签,否认拉过这车石棉。原告方只有货物运单和代运单各一张为证,本院委托酒泉地区公安处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货物运单)和我院搜集的一些被告的签名、条据等,进行字迹鉴定,因字迹太少,无法鉴定.原告方又提不出新的证据,难以认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事出有因,查无实据,驳回起诉。二、诉讼费四百二十六元六角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别克审 判 员 田永虎代理审判员 吴秀祥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21a1f523fbf4921b699a71a0096c818
(1991)阿法民裁字第011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1-12-24
公开日期
2017-02-22
当事人
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郑志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1)阿法民裁字第011号原告: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法定代表人:金文英,矿长。被告:郑志斌,男,汉族。案由:运输合同纠纷。原告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诉被告郑志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一九八八年七月十日驾驶041754东风汽车从该矿拉走五点二吨石棉,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石棉款八千三百二十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二千零九十五元二角及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运单上的字不是他自已所签,否认拉过这车石棉。原告方只有货物运单和代运单各一张为证,本院委托酒泉地区公安处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货物运单)和我院搜集的一些被告的签名、条据等,进行字迹鉴定,因字迹太少,无法鉴定.原告方又提不出新的证据,难以认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一、事出有因,查无实据,驳回起诉。二、诉讼费四百二十六元六角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别克审 判 员 田永虎代理审判员 吴秀祥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晓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21a1f523fbf4921b699a71a0096c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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