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浙0382刑初524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01-18
公开日期
2018-05-10
当事人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国营石棉矿,河南省南召县泡沫石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C}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2刑初524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周泓呈 出生日期 1989年1月18日 职业 务工 性别 男 中共党员 否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浙江省乐清市 前科 劣迹 强制措施 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起诉书号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8]480号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指控 事实 2018年3月29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周泓呈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乐成街道双雁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 辩解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周泓呈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泓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周泓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伍翔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董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2a654cd7b8c40ada215a8d9009f6d6c
(2018)浙0382刑初524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01-18
公开日期
2018-05-10
当事人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国营石棉矿,河南省南召县泡沫石棉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
{C}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2刑初524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周泓呈 出生日期 1989年1月18日 职业 务工 性别 男 中共党员 否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浙江省乐清市 前科 劣迹 强制措施 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起诉书号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8]480号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指控 事实 2018年3月29日23时57分许,被告人周泓呈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乐成街道双雁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 辩解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周泓呈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泓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周泓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伍翔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董利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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