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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福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12刑初426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5-04-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当事人
巴巴胡马尔,多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C}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2刑初426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付福平 出生日期 1995年4月4日 民族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四川省简阳市 前 科 情 况 无 强制措 施情况 2017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公诉 机关 指控 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438号 指 控 事 实 2017年5月25日晚,被告人付福平饮酒后驾驶 “北京”牌小型轿车沿龙泉驿区华信大道由成简快速路往宝狮湖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华信大道与宝狮湖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后被民警带至成都航天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付福平当天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0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坦白,建议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无 判决理由 被告人付福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付福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付福平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付福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上诉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 判决日期 审 判 员 曾羽巾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卓 满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c9218bc83b349818f2ea7f500a2ff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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