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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应先与盛洪杰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1994)阿法经裁字第11号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日期
1995-10-05

公开日期
2017-02-15

当事人
齐应先,盛洪杰,茹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1994)阿法经裁字第11号原告:齐应先,男。被告:盛洪杰,男。第三人:茹英,男。原告齐应先诉被告盛洪杰债务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多次传唤被告。被告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乌 斯 满审判员 田 永 虎审判员 康 秀 琴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阿尔斯坦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d34cded233f4feda2e0a71a0096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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