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鲁0211刑初1254号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10-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当事人
巴巴胡马尔,多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25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志勇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八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住址现住址及户籍地均为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理务关132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9年3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2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强制措施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辩护人于晓波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253号指控事实1、2016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在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河北村被告人刘志勇其购买的车牌号为鲁BY52**东风标致牌轿车上容留安佰法吸食冰毒一次。2、2017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在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河北村被告人刘志勇其购买的车牌号为鲁BY52**东风标致牌轿车上容留徐福建吸食冰毒一次。3、2017年7月20日的晚上,被告人刘志勇在青岛市黄岛区山水新城83号楼楼下在其租赁的车牌号为鲁BG63**红色起亚牌轿车上容留安佰法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刘志勇容留他人吸毒3次3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刘志勇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志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志勇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勇有多次前科,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志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成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b87471bb1f54ec19ee1a81c01820de8
(2017)鲁0211刑初1254号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10-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当事人
巴巴胡马尔,多开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25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志勇出生日期一九九一年十月十八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中专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住址现住址及户籍地均为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理务关132号。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09年3月25日因犯抢夺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2月2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原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强制措施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辩护人于晓波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253号指控事实1、2016年12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在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河北村被告人刘志勇其购买的车牌号为鲁BY52**东风标致牌轿车上容留安佰法吸食冰毒一次。2、2017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在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河北村被告人刘志勇其购买的车牌号为鲁BY52**东风标致牌轿车上容留徐福建吸食冰毒一次。3、2017年7月20日的晚上,被告人刘志勇在青岛市黄岛区山水新城83号楼楼下在其租赁的车牌号为鲁BG63**红色起亚牌轿车上容留安佰法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刘志勇容留他人吸毒3次3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刘志勇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志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志勇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勇有多次前科,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刘志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执行起算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成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赵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b87471bb1f54ec19ee1a81c01820de8
上一篇:张丰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