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豫0185刑初438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11-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当事人
甘肃省酒泉西域发展公司,赵贤基,于加润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43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胡飞英出生日期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六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9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晓婉、董佳音(实习)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82号指控事实2016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胡飞英在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张庄村用挖掘机平整郜某某宅基地时,由于操作不当将郜某某家的北墙碰倒,掉落的墙砖将坐在墙外休息的被害人郜某某砸伤。后被害人郜某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指控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胡飞英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胡飞英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飞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胡飞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亦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胡飞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9cac0bd58244149a423a7a300015abb
(2017)豫0185刑初438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0-11-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当事人
甘肃省酒泉西域发展公司,赵贤基,于加润
案由
采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43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胡飞英出生日期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六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9月9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晓婉、董佳音(实习)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82号指控事实2016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胡飞英在登封市少林办事处张庄村用挖掘机平整郜某某宅基地时,由于操作不当将郜某某家的北墙碰倒,掉落的墙砖将坐在墙外休息的被害人郜某某砸伤。后被害人郜某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指控罪名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胡飞英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胡飞英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飞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胡飞英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亦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胡飞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张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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