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皖0406刑初29号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6-09-07
公开日期
2018-03-28
当事人
傅义兵,吕宁,刘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皖0406刑初2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郝邵杰出生日期1986年9月7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2月3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综保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河南省新郑看守所,2018年1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8]10号指控事实2017年9月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郝绍杰醉酒后无证驾驶豫EPM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潘集区齐云山路朱圩村路时,与朱军驾驶的皖D605**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勘察过程中,朱军及乘车人孙芳芳反映郝绍杰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遂将郝绍杰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2份,一份交潘集交警大队保存,一份于当日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17年9月6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郝绍杰血液酒精含量为110.5mg/100ml,大于80/100ml,属于醉酒状态。2017年9月17日,淮南市交警支队潘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绍杰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朱军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郝绍杰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绍杰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郝绍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雷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徐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1b49eb710384f7abf74a8b001547b17
(2018)皖0406刑初29号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6-09-07
公开日期
2018-03-28
当事人
傅义兵,吕宁,刘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文书内容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皖0406刑初2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郝邵杰出生日期1986年9月7日民族汉族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住址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2月31日被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综保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河南省新郑看守所,2018年1月6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潘检刑诉[2018]10号指控事实2017年9月3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郝绍杰醉酒后无证驾驶豫EPM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潘集区齐云山路朱圩村路时,与朱军驾驶的皖D605**号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在现场勘察过程中,朱军及乘车人孙芳芳反映郝绍杰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遂将郝绍杰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2份,一份交潘集交警大队保存,一份于当日委托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2017年9月6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郝绍杰血液酒精含量为110.5mg/100ml,大于80/100ml,属于醉酒状态。2017年9月17日,淮南市交警支队潘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绍杰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朱军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郝绍杰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绍杰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郝绍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周雷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徐佳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1b49eb710384f7abf74a8b001547b17
上一篇:符云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