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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鲁0211刑初454号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01-28

公开日期
2017-08-18

当事人
阿克塞县新华印刷厂,韩初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45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黄某某出生日期一九八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址山东省乐陵市郑店镇前黄村83号身份证号码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无强制措施2016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413号指控事实2016年9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岛市黄岛区石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灵山湾路路口南侧,与路边树、路岩石相撞,致黄好超受伤,车辆受损。交警在医院将黄好超查获。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系发生单方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黄好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8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黄好超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好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黄好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德成二O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赵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94d8c23635a4eae9018a7d2017c4e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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