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浙0382刑初517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5-02-14
公开日期
2018-05-10
当事人
齐应先,盛洪杰,茹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C}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2刑初517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王祥建又名 (王卫卫) 出生 日期 1985年2月14日 职业 务工 性别 男 中共党员 否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河南省鹿邑县 前科 劣迹 曾因盗窃被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 强制措施 2018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起诉书号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8]467号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指控 事实 2018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祥建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80mg/100ml)驾驶轿车在乐清市柳市镇朝阳村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并造成两车损坏。王祥建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 辩解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王祥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祥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王祥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伍翔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董利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d5d3baa391b47bebf41a8d9009f6991
(2018)浙0382刑初517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5-02-14
公开日期
2018-05-10
当事人
齐应先,盛洪杰,茹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C}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382刑初517号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王祥建又名 (王卫卫) 出生 日期 1985年2月14日 职业 务工 性别 男 中共党员 否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河南省鹿邑县 前科 劣迹 曾因盗窃被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 强制措施 2018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起诉书号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8]467号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指控 事实 2018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王祥建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80mg/100ml)驾驶轿车在乐清市柳市镇朝阳村与他人车辆发生碰撞,并造成两车损坏。王祥建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 辩解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王祥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祥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王祥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伍翔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董利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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