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豫0185刑初448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01-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当事人
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阿克塞县计划委员会,阿克塞县汽车运输队,雷丰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条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44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耿晓阳出生日期一九八八年一月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晓楠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93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耿晓阳在登封市区北旨村河边一饭店内饮酒后,驾驶豫A6TM**号小型轿车,沿书院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菜园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耿晓阳的血醇含量为187.47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耿晓阳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耿晓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耿晓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晓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耿晓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耿晓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予以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瑞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be7d9663d914b57a561a7a300018ffc
(2017)豫0185刑初448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01-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当事人
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阿克塞县计划委员会,阿克塞县汽车运输队,雷丰祁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条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44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耿晓阳出生日期一九八八年一月十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张晓楠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93号指控事实2017年4月8日22时许,被告人耿晓阳在登封市区北旨村河边一饭店内饮酒后,驾驶豫A6TM**号小型轿车,沿书院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菜园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耿晓阳的血醇含量为187.47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耿晓阳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耿晓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耿晓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晓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耿晓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耿晓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予以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瑞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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