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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腾朴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乐清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浙0382刑初1446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6-07-14

公开日期
2018-03-02

当事人
傅义兵,吕宁,刘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44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南腾朴出生日期1986年7月14日职业公司职员性别男中共党员身份证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7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7]1370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7年10月2日晚,被告人南腾朴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途经乐清市城南街道望河路与良港路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南腾朴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南腾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南腾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 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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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6792758ff3446c996eda86300b25d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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