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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成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8)浙0328刑初28号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03-29

公开日期
2018-06-08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28刑初2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永武出生日期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九日文化程度高中性别男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33032819880329001X民族汉族住址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凤垟路2号前科劣迹无强制措施2018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浙江震瓯(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焕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文检公诉刑诉〔2018〕26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8年2月9日,被告人陈永武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浙C×××××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从本县大峃镇驶往樟台社区方向。1时40分许,被告人陈永武驾驶轿车途径322国道54KM+100M大峃镇鹤东村地段时,与被害人陈思进驾驶的牌照号为湘F×××××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思进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永武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陈思进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永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0mg/100ml;被害人陈思进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当日,被告人陈永武送被害人陈思进到文成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之后其得知被害人陈思进在医院报警,而在医院等待,随后,被文成县公安局交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量刑建议拘役三个月十五日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意见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从轻处罚情节。判决理由被告人陈永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永武驾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致一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其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永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先行羁押5日予以折抵;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林晓燕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法官助理梅开代书记员赵丽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368b214db8d45ab94d1a8f900a58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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