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川0183刑初692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7-11-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当事人
傅义兵,吕宁,刘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692号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蒲威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XXXX住址四川省邛崃市。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6]616号指控事实2016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蒲威在邛崃市XX街道办XX村X组XX农家乐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0.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彭某后被邛崃市公安局当场挡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毒资人民币200元、联系贩毒用手机1部并集中保管。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有犯罪前科、坦白、认罪情节辩护意见被告人蒲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判决理由被告人蒲威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蒲威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威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蒲威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威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蒲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邛崃市公安局负责处理。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张朝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刘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2c5e1d585ea438f8de5a7fd00605c68
(2016)川0183刑初692号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7-11-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当事人
傅义兵,吕宁,刘国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692号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蒲威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民族汉族身份证号码510XXXX住址四川省邛崃市。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6月2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6]616号指控事实2016年6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蒲威在邛崃市XX街道办XX村X组XX农家乐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0.8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彭某后被邛崃市公安局当场挡获。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毒资人民币200元、联系贩毒用手机1部并集中保管。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具有累犯、毒品再犯、有犯罪前科、坦白、认罪情节辩护意见被告人蒲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判决理由被告人蒲威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故意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蒲威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威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蒲威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威表示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条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蒲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7年3月2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毒资人民币2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邛崃市公安局负责处理。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判员张朝良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刘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2c5e1d585ea438f8de5a7fd00605c68
上一篇:高东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