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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寿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6)闽0302刑初498号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当事人
阿克塞县财政局,王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C}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闽0302刑初498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佘晓冬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陶寿樟出生日期1985年10月26日民族汉性别男身份证号住址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犯罪前科无强制措施2016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无受理时间2016年11月28日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莆城检公刑诉[2016]685号指控事实2016年10月9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陶寿樟酒后驾驶闽BFY5**白色江铃牌小型汽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学园路与凤凰路交叉路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陶寿樟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12.08mg/100ml,属醉酒。指控罪名危险驾驶量刑建议无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陶寿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林丽贞二0一六年十二月九日书记员俞莉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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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e79e12ba5d445b78176fee93dd7eb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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