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6)沪0101刑初650号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当事人
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郑志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650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胡某某 出生年月 1985年5月27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沪黄检诉刑诉[2016]588号 公诉机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王某某) 指控事实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5月14日14时许,至本市凤阳路29号新世界商厦对面非机动车停放点,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王某甲停放的1辆小牛TDR03Z N1型动力版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40元),得手后逃离时被民警人赃俱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邱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454323abcfd40ed929ae616989933ad
(2016)沪0101刑初650号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5-05-27
公开日期
2016-11-08
当事人
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郑志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文书内容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1刑初650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胡某某 出生年月 1985年5月27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沪黄检诉刑诉[2016]588号 公诉机关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王某某) 指控事实 被告人胡某某于2016年5月14日14时许,至本市凤阳路29号新世界商厦对面非机动车停放点,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王某甲停放的1辆小牛TDR03Z N1型动力版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40元),得手后逃离时被民警人赃俱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6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曹 霞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书 记 员 邱纯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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