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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金堂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川0121刑初362号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4-11-21

公开日期
2017-11-22

当事人
金塔县东坝乡黑树窝村石棉矿,郑志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21刑初362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黄熊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 日期 1994年11月21日 文化 程度 初中 公民身份号码 510XXXXXXXXXXXXXXX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金堂县 住所地 四川省金堂县 前科 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5月15日因吸毒被金堂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5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13日被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谢艳玫 起诉书文号 金检公诉刑诉〔2017〕348号 指控 事实 2017年5月初,被告人黄熊多次容留黄某甲在其位于金堂县淮口镇五星三期小区8栋1单元旁自己搭建的工棚内吸食冰毒。2017年5月14日,被告人黄熊再次容留黄某甲、涂某某在工棚内吸食冰毒,次日上午金堂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将以上人员挡获,并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经检测,以上人员的尿检均呈阳性。经鉴定,查获的自制吸毒工具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指控罪名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被告人黄熊具有坦白认罪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黄熊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黄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 二、对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江 艳 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泓屿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2cfc2f69f26439db23ea82c01636d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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