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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竟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登封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豫0185刑初884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12-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当事人
阿克塞县国营第二石棉分级厂,阿党塞县党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884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程竟毅出生日期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民族汉族曾用名程旦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常青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352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17日零时许,被告人程竟毅在登封市区大禹路与崇福路交叉口“三和源”饭店内饮酒后,驾驶豫AH2W**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崇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滨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程竟毅的血醇含量为109.76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程竟毅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1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程竟毅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程竟毅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竟毅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程竟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定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程竟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期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原被羁押的2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张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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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d520ec94f86444e9187a80700d76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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