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8)鲁0285刑初217号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6-11-28
公开日期
2018-06-14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秀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广州市银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深圳市银储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羊城通信建设发展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文书内容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85刑初217号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孙宝帅 出生日期 1986年11月28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住址 捕前住莱西市 特殊身份 无 此前所受 法律处罚 时间事由 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8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强制措施 2018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西检公刑诉[2018]243号 指控事实 2017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孙宝帅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98线莱西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莱西市望城街道辇止头村村南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9mg/100ml。 被告人孙宝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前述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宝帅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宝帅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孙宝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克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昕玫 法官寄语:饮酒驾驶机动车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望莫再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97425fb79024052a974a8f6017c7ecd
(2018)鲁0285刑初217号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6-11-28
公开日期
2018-06-14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秀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广州市银联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深圳市银储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羊城通信建设发展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文书内容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0285刑初217号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名 孙宝帅 出生日期 1986年11月28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住址 捕前住莱西市 特殊身份 无 此前所受 法律处罚 时间事由 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8日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强制措施 2018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莱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西检公刑诉[2018]243号 指控事实 2017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孙宝帅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98线莱西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莱西市望城街道辇止头村村南路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物证检测,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9mg/100ml。 被告人孙宝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前述事实,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期间无新的意见。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宝帅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宝帅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并经当庭再次确认,应予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孙宝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30日起至2018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克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昕玫 法官寄语:饮酒驾驶机动车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望莫再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97425fb79024052a974a8f6017c7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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