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豫0185刑初376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07-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当事人
蔡玉兰,董永仓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37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亚楠出生日期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六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过去及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33号指控事实2015年11月4日3时许,被告人李亚楠在登封市区颍河路与谷路街交叉口附近,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指控罪名故意伤害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十个月。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李亚楠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亚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亚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亦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亚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亚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亦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李亚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王瑞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2c9f72ca91e466ebd49a7a3000054b5
(2017)豫0185刑初376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9-07-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当事人
蔡玉兰,董永仓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37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亚楠出生日期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六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过去及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登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指定辩护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33号指控事实2015年11月4日3时许,被告人李亚楠在登封市区颍河路与谷路街交叉口附近,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将王某某打伤。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指控罪名故意伤害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十个月。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3日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李亚楠已签署具结书,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亚楠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亚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亦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亚楠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亚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亦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结果被告人李亚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张建海二○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王瑞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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