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豫0185刑初442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当事人
阿克塞县汽车运输队,郑志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年修正)》:第十五条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44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彦龙出生日期一九九二年四月五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现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87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李彦龙在登封市区滨河路南段饮酒后,驾驶豫A16Z**号小型轿车,沿洧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谷路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彦龙的血醇含量为219.25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李彦龙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3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彦龙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彦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李彦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彦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李彦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25619ad77cf406ea834a7a30001aa2e
(2017)豫0185刑初442号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当事人
阿克塞县汽车运输队,郑志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年修正)》:第十五条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442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李彦龙出生日期一九九二年四月五日民族汉族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现住址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187号指控事实2017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李彦龙在登封市区滨河路南段饮酒后,驾驶豫A16Z**号小型轿车,沿洧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谷路街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李彦龙的血醇含量为219.25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李彦龙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至3000元。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李彦龙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彦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被告人李彦龙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彦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又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从轻处罚。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李彦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原被羁押的4日已予折抵。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宇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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