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川0115刑初399号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5-07-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当事人
陈鹤乾,陈鹤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39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蔡刚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住所地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检察员杨卫亮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377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蔡刚在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星村府通路旁的一村道边,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臧某。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无辩护人无辩解(辩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蔡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刚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蔡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审判员黄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dedeb95c3ad415d963fa82c0041ca33
(2017)川0115刑初399号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5-07-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当事人
陈鹤乾,陈鹤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5刑初39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蔡刚曾用名无民族汉族性别男出生日期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住所地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1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检察员杨卫亮起诉书文号成温检公诉刑诉(2017)377号指控事实2017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蔡刚在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天星村府通路旁的一村道边,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臧某。指控罪名贩卖毒品罪量刑建议无辩护人无辩解(辩护)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蔡刚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刚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蔡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审判员黄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dedeb95c3ad415d963fa82c0041ca33
上一篇: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与袁晶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下一篇: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