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浙0382刑初1407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04-02
公开日期
2018-03-02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40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吴川出生日期1988年4月2日职业无业性别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住址河南省鹿邑县前科劣迹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强制措施2017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7]1357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7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吴川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从乐清市柳市镇大兴西路送他人到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在医院停车时与保安发生纠纷,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吴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川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吴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913a7afd8e3445abf2fa86c00ae8b90
(2017)浙0382刑初1407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8-04-02
公开日期
2018-03-02
当事人
基本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刑初140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吴川出生日期1988年4月2日职业无业性别男中共党员身份证号码住址河南省鹿邑县前科劣迹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强制措施2017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号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乐检公诉刑诉[2017]1357号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指控事实2017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吴川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驾驶小型轿车,从乐清市柳市镇大兴西路送他人到乐清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在医院停车时与保安发生纠纷,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辩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吴川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川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吴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叶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竞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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