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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鲁0203刑初356号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09-04

公开日期
2017-07-10

当事人
周志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刑初356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刘博渝出生日期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民族汉族性别男文化程度大专文化职业青岛港职员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强制措施2017年4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323号指控事实2017年2月16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刘博渝酒后驾驶鲁VXXX**号小型轿车在青岛市市北区沿辽源路东向西行驶至南京路路口时,被交警市北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并查扣。经鉴定,在送检的刘博渝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mg/100ml。后被告人刘博渝被电话传唤到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至一万元。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博渝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刘博渝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预交罚金的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刘博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五百元。执行起算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魏聪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书记员孙尉罡书记员王晓冬 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3ed59b7f00a41bbad5ca7a7017d2a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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