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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01刑初5李某某危险驾驶表格式刑事判决书

景洪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云2801刑初5号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1-06-29

公开日期
2017-12-23

当事人
阿克塞县财政局,王长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云 南 省 景 洪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云2801刑初5号 开庭日期:2017年3月20日 被告人 基本 情况 姓 名 李某某 出生日期 1991年6月29日 民 族 哈尼族 性 别 男 身份证号 XXXXXXXXX 住 址 住景洪市。 犯罪前科 无 强制措施 2016年9月13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公诉 机关 指控 情况 公诉机关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号 景检公诉刑诉【2017】7号 指控事实 2015年8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载2人上路行驶,沿景大线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K29+100M路段时和路边割胶的人发生争吵,后报警。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256.96 mg /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6个月以下判处。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 判决 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之规定。 判决 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苏 云 伟 人民陪审员  郑 剑 斌 人民陪审员 王 欣 二○一七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李 文 秀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d0c9abb84334fa9b63ea8490133f0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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