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0)浙舟民终字第94号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当事人
浙江××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定××快捷速递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舟民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大干。法定代表人马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定××快捷速递行,住所地浙江省××市××海区气象台路××号。法定代表人倪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某。上诉人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因与被上诉人舟山市定××快捷速递行(以下简称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09)舟定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业××的委托代理人马乙,被上诉人快递××的法定代表人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26日,兴业××要求快递××寄递两份快件至宁波,递运单号分别为58000500548632和58000500548649。因该两份快件在运送中遗失,快递××于2009年7月13日,向兴业××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载明:运单号为58000500548632的快件内有5份核销单,运单号为58000500548649的快件内有10份核销单和1份号码为aplu065119456的提单,该两份快件不慎在运送过程中遗失。事后,兴业××办理了核销单遗失手续,花费交通费182.10元,又为重签提单,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申请出具银行保函,花费手续费20203.86元,并在银行要求下,提供了23万元保证金,担保期限为26个月。银行为兴业××出具说明一份,称:该行给予兴业××的贷款年利率为5.841%,保证金存款年利率为0.36%。2009年7月20日,兴业××向快递××发函要求赔偿快件遗失损失未果,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速递行赔偿52990.31元。另查明:快递××交付兴业××的递运单,正面已明示了保价服务项目,并写明“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协议内容”。背面载有《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原审法院认为:兴业××要求快递××为其递运快件,快递××受理该业务后,双方间形成了以快递服务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而递运单背面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即属于双方认可的合同条款。该服务协议第4条载明“本公司在服务过程某某成快件延误、损毁、灭失的,应某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服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虽然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但是内容合法公平,对协议双方应有约束力。现快递××遗失快件,未完成其递运义务,对于兴业××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兴业××与快递××事先没有约定赔偿标准,故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赔偿事项。快递××要求适用修订前的邮政法的主张,不成立,该法只适用于邮政企业,即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而不适用于快递××这类快递业务经营单位。至于修订后的邮政法则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由邮政企业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的专门规定,而该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经营的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其损失赔偿当然不能适用邮政法的专门规定。因此,兴业××要求依据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处理赔偿事项,予以支持。需要明确的是,两份快件虽是一起递运,但形成的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服务合同关系,相关赔偿应分别解决。关于遗失快件中的物品,快递××在相关情况说明中,已予以认可,双方无争议。故结合兴业××的其他证据,可以确认,兴业××因快件遗失造成的损失为,办理核销单遗失手续花费的交通费182.10元;重签提单申请银行保函,花费的手续费20203.86元;向银行提供23万元保证金的利息损失。但兴业××要求快递××赔偿全部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须遵循该原则,对于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和事后处理亦应遵循该原则,即合同的任何一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与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相某应。与快递服务合同相类似的,是货运合同,因此,快递经营单位对快件遗失、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参照货运合同的相关规定。但货运合同中的货物多为本身价值可以计算的物品,而快递服务合同中的递送物品,既有与前者同类的,亦有合同书、票据、单证等本身基本无价值或价值极低的物品。对于前者,快递经营单位在收件时就能够预计其价值,并进而预见到遗失、毁损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对于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拥有公平的预估机会,故一旦其决定受理该业务,即意味着愿意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当快件遗失、毁损的后果发生时,按价赔偿,符合公平原则。但对于后者,快递经营单位在收件时难以确定其价值,自然也无法预估损失。事实上,单证等类物品遗失、毁损造成的损失,主要不是体现在物品本身,而是由此引起的间接损失。要求快递经营单位预见到间接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如果要求快递经营单位对快件遗失、毁损造成的间接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不符合公平原则。对于这一类一旦遗失、毁损,可能造成较高间接损失的快件,发件人更有能力预估损失,在快递经营单位已提供保价快件服务项目,及保险公司有相关保险业务的情况下,发件人可以选择保价服务或投保,以规避风险。现兴业××没有选择保价或投保,在发生快件遗失后却要求快递××赔偿全部损失,显然不合理地加重了速递行的责任。故本案中兴业××的损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核销单遗失造成的损失仅涉及交通费,由于两份快件中均有核销单,故交通费损失应各半分摊。运单号58000500548632的快件中,只有核销单,遗失造成的损失仅为交通费91.05元。鉴于该损失额低于快递××业一般赔偿标准,由快递××全额赔偿,未超出合理额度,故兴业××的此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其余损失均系运单号58000500548649的快件遗失所造成,酌情确定速递行部分承担兴业××的损失,即赔偿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快递××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兴业××因运单号58000500548632的快件遗失造成的损失91.05元,因运单号58000500548649的快件遗失造成的损失5000元,合计5091.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兴业××承担500元,快递××承担62.50元。宣判后,兴业××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因被上诉人的过错,造成上诉人寄递的核销单和提单遗失,上诉人为了办理核销单遗失手续和重签提单,直接损失交通费、手续费、担保金利息合计52990.31元,按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某担民事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收件时,明知上诉人邮寄的内容是核销单和提单,虽对两份单据的价值无法估算,但应当预见到遗失单据后,补办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至于上诉人是否选择保价或投保,与被上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关联,原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混淆了单据本身价值和遗失后补办造成的经济损失两个不同的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全额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快递××口头答辩称:从涉案邮件遗失情况看,应适用修订前的《邮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即非保价邮件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由于取件时邮件已密封,票单上的品名也未能体现上诉人所邮寄文件的内容,取件员并不清楚所寄递快件的具体内容,故按照正常的邮递程序操作,但作为投邮人,上诉人应该预见一旦遗失或毁损,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焦点在于快递××受理兴业××两份递运邮件业务后,因遗失邮件,造成兴业××损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快递××接受兴业××邮件递运业务后,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因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邮件遗失后,快递××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现兴业××请求快递××全额赔偿52990.31元,从快递××的经营情况看,一份普通邮件收费标准为8-10元,因兴业××交邮时并未明确邮件的内容及价值,快递××无法估算邮件价值,要求其全额承担因邮件遗失造成的间接损失,不符合公平原则。兴业××确定的损失并非根据邮件本身价值,而是因邮件遗失引起的间接损失。快递××有履行递运邮件的义务,虽其取件时涉案邮件已密封,其不能估见一旦邮件遗失、毁损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对遗失邮件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兴业××应当预见因邮件遗失、毁损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但其未采用保价或投保方式规避风险,对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兴业××负有一定的责任。综上,兴业××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快递××应某担的赔偿数额,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上诉人浙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奚安娜审 判 员 黄 炜审 判 员 徐惠忠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秀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dc3e45a934a44349d54a251cb211567
(2010)浙舟民终字第94号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当事人
浙江××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定××快捷速递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舟民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大干。法定代表人马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市定××快捷速递行,住所地浙江省××市××海区气象台路××号。法定代表人倪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某。上诉人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因与被上诉人舟山市定××快捷速递行(以下简称快递××)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09)舟定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兴业××的委托代理人马乙,被上诉人快递××的法定代表人倪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26日,兴业××要求快递××寄递两份快件至宁波,递运单号分别为58000500548632和58000500548649。因该两份快件在运送中遗失,快递××于2009年7月13日,向兴业××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载明:运单号为58000500548632的快件内有5份核销单,运单号为58000500548649的快件内有10份核销单和1份号码为aplu065119456的提单,该两份快件不慎在运送过程中遗失。事后,兴业××办理了核销单遗失手续,花费交通费182.10元,又为重签提单,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分行申请出具银行保函,花费手续费20203.86元,并在银行要求下,提供了23万元保证金,担保期限为26个月。银行为兴业××出具说明一份,称:该行给予兴业××的贷款年利率为5.841%,保证金存款年利率为0.36%。2009年7月20日,兴业××向快递××发函要求赔偿快件遗失损失未果,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速递行赔偿52990.31元。另查明:快递××交付兴业××的递运单,正面已明示了保价服务项目,并写明“填写本单前,务请阅读背面快递服务协议!您的签名意味着您理解并接受协议内容”。背面载有《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原审法院认为:兴业××要求快递××为其递运快件,快递××受理该业务后,双方间形成了以快递服务为内容的服务合同关系。而递运单背面的《国内快递服务协议》,即属于双方认可的合同条款。该服务协议第4条载明“本公司在服务过程某某成快件延误、损毁、灭失的,应某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服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虽然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但是内容合法公平,对协议双方应有约束力。现快递××遗失快件,未完成其递运义务,对于兴业××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兴业××与快递××事先没有约定赔偿标准,故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赔偿事项。快递××要求适用修订前的邮政法的主张,不成立,该法只适用于邮政企业,即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而不适用于快递××这类快递业务经营单位。至于修订后的邮政法则明确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由邮政企业承担,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适用邮政法的专门规定,而该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快递××经营的快递业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其损失赔偿当然不能适用邮政法的专门规定。因此,兴业××要求依据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处理赔偿事项,予以支持。需要明确的是,两份快件虽是一起递运,但形成的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服务合同关系,相关赔偿应分别解决。关于遗失快件中的物品,快递××在相关情况说明中,已予以认可,双方无争议。故结合兴业××的其他证据,可以确认,兴业××因快件遗失造成的损失为,办理核销单遗失手续花费的交通费182.10元;重签提单申请银行保函,花费的手续费20203.86元;向银行提供23万元保证金的利息损失。但兴业××要求快递××赔偿全部损失的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须遵循该原则,对于违约责任的事先约定和事后处理亦应遵循该原则,即合同的任何一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与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相某应。与快递服务合同相类似的,是货运合同,因此,快递经营单位对快件遗失、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参照货运合同的相关规定。但货运合同中的货物多为本身价值可以计算的物品,而快递服务合同中的递送物品,既有与前者同类的,亦有合同书、票据、单证等本身基本无价值或价值极低的物品。对于前者,快递经营单位在收件时就能够预计其价值,并进而预见到遗失、毁损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对于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拥有公平的预估机会,故一旦其决定受理该业务,即意味着愿意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当快件遗失、毁损的后果发生时,按价赔偿,符合公平原则。但对于后者,快递经营单位在收件时难以确定其价值,自然也无法预估损失。事实上,单证等类物品遗失、毁损造成的损失,主要不是体现在物品本身,而是由此引起的间接损失。要求快递经营单位预见到间接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如果要求快递经营单位对快件遗失、毁损造成的间接损失全部予以赔偿,不符合公平原则。对于这一类一旦遗失、毁损,可能造成较高间接损失的快件,发件人更有能力预估损失,在快递经营单位已提供保价快件服务项目,及保险公司有相关保险业务的情况下,发件人可以选择保价服务或投保,以规避风险。现兴业××没有选择保价或投保,在发生快件遗失后却要求快递××赔偿全部损失,显然不合理地加重了速递行的责任。故本案中兴业××的损失,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核销单遗失造成的损失仅涉及交通费,由于两份快件中均有核销单,故交通费损失应各半分摊。运单号58000500548632的快件中,只有核销单,遗失造成的损失仅为交通费91.05元。鉴于该损失额低于快递××业一般赔偿标准,由快递××全额赔偿,未超出合理额度,故兴业××的此项赔偿请求,予以支持。其余损失均系运单号58000500548649的快件遗失所造成,酌情确定速递行部分承担兴业××的损失,即赔偿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快递××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兴业××因运单号58000500548632的快件遗失造成的损失91.05元,因运单号58000500548649的快件遗失造成的损失5000元,合计5091.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0元,由兴业××承担500元,快递××承担62.50元。宣判后,兴业××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因被上诉人的过错,造成上诉人寄递的核销单和提单遗失,上诉人为了办理核销单遗失手续和重签提单,直接损失交通费、手续费、担保金利息合计52990.31元,按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某担民事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收件时,明知上诉人邮寄的内容是核销单和提单,虽对两份单据的价值无法估算,但应当预见到遗失单据后,补办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至于上诉人是否选择保价或投保,与被上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关联,原审法院作出的认定,混淆了单据本身价值和遗失后补办造成的经济损失两个不同的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全额赔偿上诉人的经济损失。快递××口头答辩称:从涉案邮件遗失情况看,应适用修订前的《邮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即非保价邮件不超过所付邮费的2倍。由于取件时邮件已密封,票单上的品名也未能体现上诉人所邮寄文件的内容,取件员并不清楚所寄递快件的具体内容,故按照正常的邮递程序操作,但作为投邮人,上诉人应该预见一旦遗失或毁损,可能造成损失的风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对本案事实的认定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焦点在于快递××受理兴业××两份递运邮件业务后,因遗失邮件,造成兴业××损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快递××接受兴业××邮件递运业务后,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因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邮件遗失后,快递××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现兴业××请求快递××全额赔偿52990.31元,从快递××的经营情况看,一份普通邮件收费标准为8-10元,因兴业××交邮时并未明确邮件的内容及价值,快递××无法估算邮件价值,要求其全额承担因邮件遗失造成的间接损失,不符合公平原则。兴业××确定的损失并非根据邮件本身价值,而是因邮件遗失引起的间接损失。快递××有履行递运邮件的义务,虽其取件时涉案邮件已密封,其不能估见一旦邮件遗失、毁损可能造成的损失,但对遗失邮件所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兴业××应当预见因邮件遗失、毁损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但其未采用保价或投保方式规避风险,对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兴业××负有一定的责任。综上,兴业××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快递××应某担的赔偿数额,实体处理得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上诉人浙江××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奚安娜审 判 员 黄 炜审 判 员 徐惠忠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秀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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