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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明与沈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绍虞商初字第319号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当事人
郭明,沈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319号原告郭明,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661205331x,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长睦村白马庄71号。被告沈平波,0622197306278718,汉族,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章镇镇越星村越光5-6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明诉被告沈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森二o一o年二月一日书记员王圆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079229fc792472fac0611d329d2ac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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