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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鹏飞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7)鲁0203刑初230号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86-03-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当事人
韩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C}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203刑初230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姓名 王鹏飞 出生日期 1986年3月19日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文化程度 初中文化  职业 无业 住址 山东省即墨市 此前所受法律 处罚时间、事由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公诉机关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7〕207号  指控事实 2017年2月4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王鹏飞醉酒后驾驶鲁x号面包车沿本市市北区海岸路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杭州路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民警查获,经提取王鹏飞的血液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9mg/100ml。2017年2月21日本案立���侦查,当日公安机关传唤王鹏飞至本市交警大队接受处理,王鹏飞主动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鹏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鹏飞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鹏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执行起算 刑期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赵 魁 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昊 书 记 员 王 晓 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e6669cfe03ac471cb6a9a84e00b19a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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