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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郑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诸暨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绍诸璜民初字第137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8-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当事人
李某某,郑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璜民初字第137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某某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幼芬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楼晨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05bec41af64471887c3a08c4777c4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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