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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银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浙甬刑执字第4075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6-09-19

当事人
鲍银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075号罪犯鲍银奎,于浙江省象山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了(2009)甬象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银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10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鲍银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鲍银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鲍银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鲍银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dc61d128bb547bfbcefb4a8da893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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