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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金帅集团有限公司与倪文斌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甬慈执民字第1005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10-06-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当事人
宁波金帅集团有限公司,倪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潘雪程,董事长。被执行人:倪文斌,户籍地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9)甬慈商初字第1749号宁波金帅集团有限公司与倪文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倪文斌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倪文斌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帅集团有限公司157600元及延期债务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3450元、执行费2264元。申请执行人宁波金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00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代理审判员 王 传 亭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45ff714282d43c4af31f7b3a06db9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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