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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冠达面粉有限公司与唐飞明二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09)浙衢商终字第338号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日期
2009-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当事人
浙江冠达面粉有限公司,唐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衢商终字第3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冠达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黄桥头第二粮库以南六零一铁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飞明,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系衢州市柯城区金窝窝食品厂业主,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金都花园18幢2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冠达面粉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浙江冠达面粉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冠达面粉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昱审 判 员  祝惠忠代理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祝伟荣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2d6646d72564934b9760e68ed823e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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