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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07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6-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当事人
金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金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唐某。原告金某为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朝龙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2008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生活琐事,原、被告经常争吵,互不搭理。2009年6月2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本无法共同生活,现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唐某???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夫妻感情渐趋淡薄。2009年6月2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考虑双方尚有和好可能,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09)金乙初字第361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及原告方某某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原告即向法院提出离婚,应认定双方未能培养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认定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鉴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对原告提出的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本案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金某与被告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经 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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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96331b8ab6a461488ded4affe47d4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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