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04)新法执字第854号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04-11-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当事人
韩育英,西安和汇工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韩育英,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和汇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和汇公司),住所地本市金花北路甲字1号。法定代表人刘半农。申请执行人韩育英与被执行人和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育英于2004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和汇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其尚未受偿的2万余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8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夏晓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529fc2407104c2d819f45b70629ad52
(2004)新法执字第854号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04-11-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当事人
韩育英,西安和汇工贸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韩育英,女,196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和汇工贸公司(以下简称和汇公司),住所地本市金花北路甲字1号。法定代表人刘半农。申请执行人韩育英与被执行人和汇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2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育英于2004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和汇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其尚未受偿的2万余元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85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九红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夏晓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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