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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02)善刑初字第49号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02-03-04

公开日期
2018-07-28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2)善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被告人陈亮,农民。199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01年9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2001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2)善检刑诉字第0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犯贩卖毒品罪、盗窃罪,于2002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华、王瑞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1年2月份,被告人陈亮在嘉善县干窑镇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7次,数量为1.8克;2001年7月至8月,陈又多次在嘉善县魏塘镇盗窃他人财物价值3300余元,数额较大;公诉机关认为,陈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盗窃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陈亮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2001年2月,被告人陈亮在嘉善县干窑镇河西街其租房内,向宋佳杰、周建华、徐友俊、徐忠、陆宋华、吴红伟、任振伟、钟利明贩卖毒品海洛因17次,数量为1.8克,获赃款90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宋佳杰、周建华等8名购毒人员关于从被告人陈亮处购买毒品海洛因的时间、地点、价格、数量等情况的供述及被告人陈亮的当庭供述。二、盗窃:1、2001年7月一天下午,被告人陈亮乘人不备,在嘉善大厦孙晓华熟食店内窃得现金700元。2、2001年7月一天,被告人陈亮乘店内无人之机,在嘉善县魏塘镇健康路陈萍的水果店内窃得现金600元。3、2001年8月一天,被告人陈亮趁店主熟睡之机,在嘉善思贤商贸中心王志荣的服装店内,窃得诺基亚5110手机1部,价值525元,销赃得款240元。4、2001年8月一天,被告人陈亮乘人不备,在嘉善县魏塘镇环海通讯调剂商店内窃得三星600手机1部,价值500元,销赃得款400元。5、2001年8月一天,被告人陈亮在嘉善商城南侧河边门前的一辆农用车驾驶室内窃得摩托罗拉V998手机1部,价值1000元,销赃得款1000元。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孙晓华、陈萍等失主关于失窃现金、手机的数量、型号等情况的陈述,尤宏昌、王云芳关于从被告人陈亮处收进手机的型号、时间、价格等情况的证言,嘉善县价格事务就被盗物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被告人陈亮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另又查明,2001年9月19日,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陈亮后,陈又主动、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犯罪的事实。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另公诉机关还当庭宣读了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以证实被告人陈亮的前科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亮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17次,数量1.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陈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300余元,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属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归案后,陈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亮一人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七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9月20日起至2006年3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二〇〇二年三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ba703bc8f0947f5aba6012fbd24fe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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