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0)甬慈执民字第2241-1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当事人
天台电源厂,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241-1号申请执行人:天台电源厂,住所浙江省天台县城南工业区建设路8号。法定代表人:裘先钵,厂长。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农垦场。法定代表人:朱立锋,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0)甬慈执民字第2241号天台电源厂与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动产,依法扣划了其开户银行账号内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天台电源厂按比例受偿74343元。现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台电源厂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天台电源厂4566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2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b29afb1407d449885b309e938fac4c8
(2010)甬慈执民字第2241-1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10-08-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当事人
天台电源厂,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2241-1号申请执行人:天台电源厂,住所浙江省天台县城南工业区建设路8号。法定代表人:裘先钵,厂长。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农垦场。法定代表人:朱立锋,总经理。本院执行的(2010)甬慈执民字第2241号天台电源厂与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动产,依法扣划了其开户银行账号内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天台电源厂按比例受偿74343元。现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台电源厂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立锋电器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天台电源厂45667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2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王 治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震(代)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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