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7)川0112刑初631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12-08
公开日期
2017-11-23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C}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63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勇曾用名无民族汉性别男出生日期1992年12月8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马汪璐起诉书文号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652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勇从其租住位于本区北泉路XX号某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屋内,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方式进入同楼XX号陈某华家中,在客厅沙发上的一个黑色小提包内盗窃现金167元,被发现后逃走。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勇在同栋20楼配电井内被巡逻保安发现;民警到场后,从赵勇随身物品中发现盗窃的现金167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辩护人无辩解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以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赵勇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 判 员 安光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d924748384f4393925fa83400a5b3cc
(2017)川0112刑初631号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1992-12-08
公开日期
2017-11-23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C}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刑初631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勇曾用名无民族汉性别男出生日期1992年12月8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前科情况无强制措施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人马汪璐起诉书文号成龙检刑检刑诉[2017]652号指控事实2017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勇从其租住位于本区北泉路XX号某小区X栋X单元XX号房屋内,通过攀爬天然气管道方式进入同楼XX号陈某华家中,在客厅沙发上的一个黑色小提包内盗窃现金167元,被发现后逃走。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赵勇在同栋20楼配电井内被巡逻保安发现;民警到场后,从赵勇随身物品中发现盗窃的现金167元。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辩护人无辩解意见无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以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赵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赵勇无犯罪前科,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赵勇犯盗窃罪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审 判 员 安光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文峰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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