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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月亮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嘉善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01)善刑初字第127号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01-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8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1)善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月亮,绰号“阿三”,农民。2001年2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次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1)善检刑诉字第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月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1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瑞雪、代理检察员马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月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0年9月11日上午,被告人顾月亮在嘉善县魏塘镇魏中村,殴打陈某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又系累犯,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顾月亮当庭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0年9月11日上午,在嘉善县魏塘镇魏中村王金海家,被告人顾月亮因帮狄在林向租住在王金海家的陆引根讨其欠狄的工钱时,与陆引根、陈某发生争执、扭打,后当被告人顾月亮离开租房后,陈某又追上去,并用砖掷在顾的屁股上,顾恼怒而在陈左肋上踢一脚,致陈左第三肋骨骨折伴气胸,并构成轻伤。另查明,1990年被告人顾月亮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1996年7月23日刑满释放。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顾月亮处扣押现金5000元,其中3000元己由被害人陈某领取。以上事实,由经当庭质证,并予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陈某关于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后被其在左肋部踢一脚致伤情况的陈述,陆引根、顾月琴、狄在林关于目睹事件发生经过情况的证言,嘉善县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检验记录及嘉善县公安局出具的活体检验报告,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等。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月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月亮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己作部分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顾月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2月27日起至2003年2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高 伟人民陪审员  孙德昌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1b784288168460fa0e3af21b93ce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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