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0)浙舟知初字第67号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当事人
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舟山市××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舟知初字第67号原告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区××东××鹰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某。被告舟山市××网吧,住所地浙江省××××136-7、8、9号。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某。原告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阳光公司)为与被告舟山市××网吧(以下简称定海××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湖南××阳光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定海××网吧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阳光公司诉称:经过合法授权,原告依法对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乙。经调查,被告定海××网吧为提高经营收入,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有效授权情况下,在其网吧内设立影视点播业务,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视连续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庭审中,原告湖南××阳光公司放弃了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定海××网吧辩称:1、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仅是在网吧的电脑上设置了涉嫌侵权网站的快捷方式,并未直接上传或下载本案涉及的影视作品到局域网,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2、被告在桌面上设置的海天影院网站,是由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唯公司)合法开设的,被告使用该网站经过讯唯公司的认可,被告对网站的合法性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由于网站信息并不是被告所能控制或者上传的,被告对网站内的影视作品是否全部合法不具备审查能力;且网站内的影视作品成千上万,要求被告对每部影视作品是否侵权进行审查不现实。因此,网吧对网络信息是否合法不具有监控义务。综上,被告认为其在网吧电脑上设置网站的快捷方式没有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湖南××阳光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正版光盘及光盘封面复印件各1份。其中载明联合制作人为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响巢公司)。2、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公证处(2008)××证经字第××号公某某一份。内附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丑女无敌》制作单位湖南电视台,合作单位北京响巢公司;内附的《授权书》载明:北京响巢公司拥有电视剧《丑女无敌》版权,现将该剧信息传播权独家授予湖南××阳光公司。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2009)××证民字第××号公某某一份。内附的《授权书》载明:授权人北京响巢公司,被授权人湖南××阳光公司。授权人将电视剧《丑女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独家授予被授权人。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公证处(2008)××证经字第××号公某某一份。内附的《授权书》、《说明书》载明:湖南电视台将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经合法授权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电视剧)的开发经营权(包括与互联网有关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南××阳光公司。上述四份证据,原告以此证明《丑女无敌》电视剧的制片者为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公司,且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公司已将他们拥有的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湖南××阳光公司。5、浙江省舟山市方正公证处(2010)××证经字第××号公某某一份。公某某载明:2010年1月19日,舟山市方正公证处根据湖南××阳光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某的申请,指派公证员李某、杨某某和计算机操作人员何某在定海××网吧,由何某操作计算机,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何甲动计算机登录后,将存储设备“u盘”接入计算机,计算机显示该存储设备为“(f:)”盘。在f盘内新建文件夹,命名为“来缘”。2、安装并运???保存至上述存储设备中的“屏幕录像专家v7.5”程某,并对该软件进行设置,在“基本设置”中,将文件名命名为“来缘”,选择“临时文件夹”的存放位置为“f:来缘”,在“直接录制生成”选择中选择“avi”文件,其他为系统默认设置。设置完毕,点击“开始录制”按钮,开始录制。3、点击计算机桌面上的“ie浏览器”,进入打开的页面,在打开的页面选择“海天影院”,点击进入网址为“http://0580.winv0d.c0m/netbar/”的海天影院网页。在该页面的下方点击“如何乙和使用本站服务”,进入打开的页面。返回到海天影院的首页。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栏输入“丑女无敌”,点击“搜索”,进入搜索页面,显示四条搜索记录,选择第四条搜索记录“丑女无敌第一季”。何某随机任意选取了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的部分剧集,并对选取的剧集各随机选取了部分片段进行播放、观看。随后,何某以同样的操作步骤播放、观看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二季》、《丑女无敌第三季》、《微笑在我心》的随机任意选取的部分剧集。操作及播放过程用“屏幕录像专家共享版v7.5”进行了同步录像。4、打开“屏幕录像专家共享版v7.5”操作窗口,点击“停止录制”按钮。自动生成“来缘”avi文件。5、录制结束后,所取得的“来缘”avi文件均已保存至该存储设备的“来缘”文件夹。与公某某相粘连的光盘一张系上述存储设备内的“来缘”文件夹内容刻录所得,光盘内容均为计算机操作员何某及公证员在进行上述操作过???某某时某制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原告以此证明被告未经许可提供了《丑女无敌》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6、网页打印件一份。其内容显示为“使用0580.winv0d.c0m主页”“您无权查看该网页”等。原告庭审时释称,该页面系通过互联网登陆某某影院时,网页上出现的提示。7、网页打印件一份。原告庭审时释称,该页面系对湖南电视台网站相关页面的打印。以证明《丑女无敌》首播时间是2008年9月28日。8、浙江省舟山市方正公证处开具的公证费用发票一份,金额1000元。其中备注栏注明为“来缘网吧”。原告以此证明为维权而产生的公证费用。上述证据被告质证后,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6,真实性无???议。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交由法院核实。3、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被告定海××网吧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定文网020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份,以证明被告已经舟山市定海区文化新闻出版局许可,有权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2、国某某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讯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附页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以此证明海天影院网站的开办人讯唯公司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资质。原告经质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因被告无异议,该证据对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的制片者为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公司,及湖南××阳光公司经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公司授权,独家享有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证明力。原告提供的证据5、6、8,该三份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7,经合议庭庭审后登录互联网核对查证,证实该证据内容真实。该证据对“电视剧《丑女无敌》首播时间是2008年9月28日”的事实具有证明力。被告提供的证据1、2,因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相关的质证、辩论意见和法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公司系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著作权人。湖南××阳光公司经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公司授权,独家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初,湖南××阳光公司以发现浙江省舟山市部分网吧未经授权私自在线播放该剧为由,向浙江省舟山市方正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2010年1月19日,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及计算机操作人员在定海××网吧办理付费上网手续后,任选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由计算机操作员启动计算机登录后,点击计算机桌面上的“ie浏览器”,进入打开的页面,在打开的页面选择“海天影院”,点击进入网址为“http://0580.winv0d.c0m/netbar/”的海天影院网页,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栏输入“丑女无敌”,点击“搜索”,进入搜索页面,显示四条搜索记录,选择第四条搜索记录“丑??无敌第一季”。随机任意选取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的部分剧集,并对选取的剧集各随机选取了部分片段进行播放、观看。操作及播放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公某某。公某某所附的光盘显示的影片播放过程中所截取的片段画面,与原告提交的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正版光盘相应的片段图像一致,定海××网吧计算机上播放的系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另查明,定海××网吧由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普通合伙)核准其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舟山市定海区文化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140台)。涉案公某某所附光盘显示,公证过程中,涉案网站页面用户信息显示:“网吧用户绿色通道”、“欢迎您来到来缘网吧”、“服务状态已登录”。庭审中,被告定海××网吧陈述,其向电信公司支付宽带网络费用后,电信公司赠送讯唯公司海天影院频道的注册账号和密码,从而成为海天影院会员。其只与电信公司发生关系,与海天影院没有直接联系。综合湖南××阳光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定海××网吧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定海××网吧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其在本案中所应某担的法律责任。根据(2010)××证经字第××号公某某的记载及定海××网吧的庭审陈述,定海××网吧的涉案行为即为:向电信公司支付宽带费???其中包含“海天影院”注册使用费),从电信公司获得“海天影院”的注册账号和密码;将相关网站的链接设置于一个页面中,并将该页面设置为网吧计算机“ie浏览器”首页(通过点击“ie浏览器”图标进入打开的页面,选择“海天影院”,进而点击进入有被控侵权作品的“海天影院”网站),供网站用户点击、浏览网站的网页及点播相关影视作品。本院认为,首先,“海天影院”的开办者讯唯公司合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所开办的“海天影院”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网站;定海××网吧合法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普通合伙),其在合法许可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为其提供宽带网络服务的电信舟山分公司取得“海天影院”的账号和密码,从而获得该网站的浏览使用权,并无不当。其次,定海××网吧通过合法注册、付费成为“海天影院”的网吧用户。网吧上网者在实现点播功能时涉案网站页面上所显示的信息也明确表明为“用户信息”。网吧所获得的商业利益系其向上网者提供上网的服务费用,其既不直接分享涉案网站的经营收益,也不承担涉案网站的经营风险,故定海××网吧与讯唯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第三,定海××网吧虽有将涉案网站链接设置于计算机“ie浏览器”首页中,但该行为仅是向网吧上网者提供一种应用程某的快速链接,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指向涉案影视作品,亦不存在对涉案影视作品的任何推荐或宣传。从现有证据看,定海××网吧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9日,远滞后于被控侵权作品的首播时间,且据涉案公某某记载:“在该页面(设链网站‘海天影院’的首页)的影片搜索栏输入‘丑女无敌’,点击‘搜索’,进入搜索页面,显示四条搜索记录,选择第四条搜索记录‘丑女无敌第一季’”。由此可见,被控侵权作品在涉案网站上并非位于显著位置,且不易被发现。定海××网吧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者和涉案网站付费注册用户,显然没有能力也难以对涉案网站上的所有影视作品是否具有相应著作权属进行一一审查,也没有对涉案网站的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控制等能力和技术手段。据此,应认为定海××网吧在本案中业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最后,湖南××阳光公司起诉定海××网吧的前提是涉案网站上的被控侵权作品已经确实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在尚无涉案网站侵犯湖南××阳光公司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径行认定定海××网吧的涉案行为是否侵权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湖南××阳光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涉案网站的方式从根本上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也可避免因侵权所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综上,本院认为,湖南××阳光公司对被控侵权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法律保护;定海××网吧作为涉案网站“海天影院”的付费注册用户,在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行为并无不当;湖南××阳光公司以定海××网吧??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要求定海××网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账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旭涛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冷海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0c7ef04b19f4933b05a5b11ae7eca7c
(2010)浙舟知初字第67号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当事人
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舟山市××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浙舟知初字第67号原告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区××东××鹰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张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某。被告舟山市××网吧,住所地浙江省××××136-7、8、9号。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某某。原告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阳光公司)为与被告舟山市××网吧(以下简称定海××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湖南××阳光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某,被告定海××网吧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阳光公司诉称:经过合法授权,原告依法对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乙。经调查,被告定海××网吧为提高经营收入,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有效授权情况下,在其网吧内设立影视点播业务,向用户提供了涉案电视连续剧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据此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庭审中,原告湖南××阳光公司放弃了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定海××网吧辩称:1、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仅是在网吧的电脑上设置了涉嫌侵权网站的快捷方式,并未直接上传或下载本案涉及的影视作品到局域网,被告的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2、被告在桌面上设置的海天影院网站,是由浙江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唯公司)合法开设的,被告使用该网站经过讯唯公司的认可,被告对网站的合法性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由于网站信息并不是被告所能控制或者上传的,被告对网站内的影视作品是否全部合法不具备审查能力;且网站内的影视作品成千上万,要求被告对每部影视作品是否侵权进行审查不现实。因此,网吧对网络信息是否合法不具有监控义务。综上,被告认为其在网吧电脑上设置网站的快捷方式没有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湖南××阳光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正版光盘及光盘封面复印件各1份。其中载明联合制作人为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国际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响巢公司)。2、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公证处(2008)××证经字第××号公某某一份。内附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丑女无敌》制作单位湖南电视台,合作单位北京响巢公司;内附的《授权书》载明:北京响巢公司拥有电视剧《丑女无敌》版权,现将该剧信息传播权独家授予湖南××阳光公司。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公证处(2009)××证民字第××号公某某一份。内附的《授权书》载明:授权人北京响巢公司,被授权人湖南××阳光公司。授权人将电视剧《丑女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应的维权权利独家授予被授权人。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公证处(2008)××证经字第××号公某某一份。内附的《授权书》、《说明书》载明:湖南电视台将所属卫星频道的自有版权及经合法授权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品牌资源(包括电视剧)的开发经营权(包括与互联网有关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南××阳光公司。上述四份证据,原告以此证明《丑女无敌》电视剧的制片者为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公司,且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公司已将他们拥有的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了湖南××阳光公司。5、浙江省舟山市方正公证处(2010)××证经字第××号公某某一份。公某某载明:2010年1月19日,舟山市方正公证处根据湖南××阳光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某的申请,指派公证员李某、杨某某和计算机操作人员何某在定海××网吧,由何某操作计算机,进行如下保全证据行为:1、何甲动计算机登录后,将存储设备“u盘”接入计算机,计算机显示该存储设备为“(f:)”盘。在f盘内新建文件夹,命名为“来缘”。2、安装并运???保存至上述存储设备中的“屏幕录像专家v7.5”程某,并对该软件进行设置,在“基本设置”中,将文件名命名为“来缘”,选择“临时文件夹”的存放位置为“f:来缘”,在“直接录制生成”选择中选择“avi”文件,其他为系统默认设置。设置完毕,点击“开始录制”按钮,开始录制。3、点击计算机桌面上的“ie浏览器”,进入打开的页面,在打开的页面选择“海天影院”,点击进入网址为“http://0580.winv0d.c0m/netbar/”的海天影院网页。在该页面的下方点击“如何乙和使用本站服务”,进入打开的页面。返回到海天影院的首页。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栏输入“丑女无敌”,点击“搜索”,进入搜索页面,显示四条搜索记录,选择第四条搜索记录“丑女无敌第一季”。何某随机任意选取了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的部分剧集,并对选取的剧集各随机选取了部分片段进行播放、观看。随后,何某以同样的操作步骤播放、观看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二季》、《丑女无敌第三季》、《微笑在我心》的随机任意选取的部分剧集。操作及播放过程用“屏幕录像专家共享版v7.5”进行了同步录像。4、打开“屏幕录像专家共享版v7.5”操作窗口,点击“停止录制”按钮。自动生成“来缘”avi文件。5、录制结束后,所取得的“来缘”avi文件均已保存至该存储设备的“来缘”文件夹。与公某某相粘连的光盘一张系上述存储设备内的“来缘”文件夹内容刻录所得,光盘内容均为计算机操作员何某及公证员在进行上述操作过???某某时某制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原告以此证明被告未经许可提供了《丑女无敌》电视剧的在线播放服务。6、网页打印件一份。其内容显示为“使用0580.winv0d.c0m主页”“您无权查看该网页”等。原告庭审时释称,该页面系通过互联网登陆某某影院时,网页上出现的提示。7、网页打印件一份。原告庭审时释称,该页面系对湖南电视台网站相关页面的打印。以证明《丑女无敌》首播时间是2008年9月28日。8、浙江省舟山市方正公证处开具的公证费用发票一份,金额1000元。其中备注栏注明为“来缘网吧”。原告以此证明为维权而产生的公证费用。上述证据被告质证后,提出如下质证意见: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6,真实性无???议。2、对原告提供的证据7,交由法院核实。3、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被告定海××网吧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定文网020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份,以证明被告已经舟山市定海区文化新闻出版局许可,有权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2、国某某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讯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附页复印件各一份,被告以此证明海天影院网站的开办人讯唯公司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资质。原告经质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因被告无异议,该证据对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的制片者为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公司,及湖南××阳光公司经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公司授权,独家享有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有证明力。原告提供的证据5、6、8,该三份证据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7,经合议庭庭审后登录互联网核对查证,证实该证据内容真实。该证据对“电视剧《丑女无敌》首播时间是2008年9月28日”的事实具有证明力。被告提供的证据1、2,因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相关的质证、辩论意见和法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公司系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著作权人。湖南××阳光公司经湖南电视台、北京响巢公司授权,独家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0年初,湖南××阳光公司以发现浙江省舟山市部分网吧未经授权私自在线播放该剧为由,向浙江省舟山市方正公证处提出证据保全申请。2010年1月19日,该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及计算机操作人员在定海××网吧办理付费上网手续后,任选该网吧的一台计算机,由计算机操作员启动计算机登录后,点击计算机桌面上的“ie浏览器”,进入打开的页面,在打开的页面选择“海天影院”,点击进入网址为“http://0580.winv0d.c0m/netbar/”的海天影院网页,在该页面的影片搜索栏输入“丑女无敌”,点击“搜索”,进入搜索页面,显示四条搜索记录,选择第四条搜索记录“丑??无敌第一季”。随机任意选取电视剧《丑女无敌第一季》的部分剧集,并对选取的剧集各随机选取了部分片段进行播放、观看。操作及播放过程进行了同步录像。该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了公某某。公某某所附的光盘显示的影片播放过程中所截取的片段画面,与原告提交的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正版光盘相应的片段图像一致,定海××网吧计算机上播放的系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连续剧《丑女无敌》。另查明,定海××网吧由舟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定海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普通合伙)核准其许可经营项目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舟山市定海区文化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计算机140台)。涉案公某某所附光盘显示,公证过程中,涉案网站页面用户信息显示:“网吧用户绿色通道”、“欢迎您来到来缘网吧”、“服务状态已登录”。庭审中,被告定海××网吧陈述,其向电信公司支付宽带网络费用后,电信公司赠送讯唯公司海天影院频道的注册账号和密码,从而成为海天影院会员。其只与电信公司发生关系,与海天影院没有直接联系。综合湖南××阳光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以及定海××网吧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定海××网吧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其在本案中所应某担的法律责任。根据(2010)××证经字第××号公某某的记载及定海××网吧的庭审陈述,定海××网吧的涉案行为即为:向电信公司支付宽带费???其中包含“海天影院”注册使用费),从电信公司获得“海天影院”的注册账号和密码;将相关网站的链接设置于一个页面中,并将该页面设置为网吧计算机“ie浏览器”首页(通过点击“ie浏览器”图标进入打开的页面,选择“海天影院”,进而点击进入有被控侵权作品的“海天影院”网站),供网站用户点击、浏览网站的网页及点播相关影视作品。本院认为,首先,“海天影院”的开办者讯唯公司合法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其所开办的“海天影院”系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网站;定海××网吧合法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普通合伙),其在合法许可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为其提供宽带网络服务的电信舟山分公司取得“海天影院”的账号和密码,从而获得该网站的浏览使用权,并无不当。其次,定海××网吧通过合法注册、付费成为“海天影院”的网吧用户。网吧上网者在实现点播功能时涉案网站页面上所显示的信息也明确表明为“用户信息”。网吧所获得的商业利益系其向上网者提供上网的服务费用,其既不直接分享涉案网站的经营收益,也不承担涉案网站的经营风险,故定海××网吧与讯唯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第三,定海××网吧虽有将涉案网站链接设置于计算机“ie浏览器”首页中,但该行为仅是向网吧上网者提供一种应用程某的快速链接,行为本身并不直接指向涉案影视作品,亦不存在对涉案影视作品的任何推荐或宣传。从现有证据看,定海××网吧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10年1月19日,远滞后于被控侵权作品的首播时间,且据涉案公某某记载:“在该页面(设链网站‘海天影院’的首页)的影片搜索栏输入‘丑女无敌’,点击‘搜索’,进入搜索页面,显示四条搜索记录,选择第四条搜索记录‘丑女无敌第一季’”。由此可见,被控侵权作品在涉案网站上并非位于显著位置,且不易被发现。定海××网吧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提供者和涉案网站付费注册用户,显然没有能力也难以对涉案网站上的所有影视作品是否具有相应著作权属进行一一审查,也没有对涉案网站的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控制等能力和技术手段。据此,应认为定海××网吧在本案中业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最后,湖南××阳光公司起诉定海××网吧的前提是涉案网站上的被控侵权作品已经确实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在尚无涉案网站侵犯湖南××阳光公司涉案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事实的前提下,径行认定定海××网吧的涉案行为是否侵权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湖南××阳光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直接起诉涉案网站的方式从根本上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也可避免因侵权所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综上,本院认为,湖南××阳光公司对被控侵权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法律保护;定海××网吧作为涉案网站“海天影院”的付费注册用户,在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所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行为并无不当;湖南××阳光公司以定海××网吧??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要求定海××网吧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一、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湖南××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账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旭涛代理审判员 卢增华代理审判员 熊俊杰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冷海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0c7ef04b19f4933b05a5b11ae7eca7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