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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英、邹克俊与被执行人唐伟合同纠纷执行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武执字第242-1号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10-09-20

公开日期
2015-06-26

当事人
王英,邹克俊,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武执字第242-1号申请人王英。申请人邹克俊。被执行人唐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民初字第19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0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伟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高俊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黎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9c8c0e58f8a47d58bc263f20ccc79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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