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04)新法执字第535号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04-03-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当事人
王雪华,洪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535号申请人王雪华,女,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市北大街商场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洪海燕,女,47岁,北大街商场退休职工。王雪华与洪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4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洪海燕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雪华于200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东荣二〇???四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李广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ae9512480d3492d8a8be99b18c5712b
(2004)新法执字第535号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04-03-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当事人
王雪华,洪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新法执字第535号申请人王雪华,女,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本市北大街商场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洪海燕,女,47岁,北大街商场退休职工。王雪华与洪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03)新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4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洪海燕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雪华于200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持《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新法执字第5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东荣二〇???四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李广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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