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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与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金东商初字第272号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7-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当事人
钱某某,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东商初字第272号原告钱某某。被告陈甲。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于2010年7月9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某诉称,2008年4月18日,被告陈甲向原告陈乙借款人民币20000元,约定利息3分,并立下借条一张。至今,被告未履行其还款义务。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5400元(暂计算至2009年1月1日,此后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钱某某向本院提供了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陈甲未予答辩。被告陈甲未向本院举证。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核,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且被告未到庭,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举证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陈甲未履行还款义务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利息利率过高,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依法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甲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钱某某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08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5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元,由被告陈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祖华审判员  郑建萍审判员  邱 阳申请执行有效期两年二0一0年七月九日书记员  许菊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2e694dc8a3946a286df0c98a8f87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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