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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慧萍、周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瑞安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温瑞民初字第1348号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8-18

公开日期
2014-07-04

当事人
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慧萍,周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348号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春弟。委托代理人黄瑞强。被告宋慧萍。被告周卫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慧萍、周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原、被告之间达成仲裁协议为由,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瑞安市安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 审 判员 傅爱芬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任 慧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dfcaeb7669b4dec8485e6ae66eb5ec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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