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0)甬慈执民字第1861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10-09-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当事人
陈建国,龚仲央,胡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龚仲央,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书琴,女,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建国与龚仲央、胡书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龚仲央、胡书琴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龚仲央、胡书琴尚欠陈建国15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8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6bbfd3d15e347769031906ee0d89e7d
(2010)甬慈执民字第1861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10-09-16
公开日期
2016-11-23
当事人
陈建国,龚仲央,胡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86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余姚市。被执行人龚仲央,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书琴,女,195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陈建国与龚仲央、胡书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龚仲央、胡书琴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自愿要求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龚仲央、胡书琴尚欠陈建国15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86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 杰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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