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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某与章某某、周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诸暨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绍诸商初字第786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当事人
寿某,章某某,周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786号原告:寿某。委托代理人:周乙、黄某某。被告:章某某。被告:周甲。原告寿某与被告章某某、被告周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某、被告周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寿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6月27日,被告章某某向原告借款6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归还。原告认为,上述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故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63000元,支付银行利息1417.50元,合计人民币64417.50元,且由两被告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章某某、被告周甲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反驳证据。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寿某某本院提供借条一份、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经庭审出示,被告章某某、被告周甲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辩解的权某,现原告能保证其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两份证据来源合法,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且与原告主张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寿某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未能提供其余证据证实。综上,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章某某、被告周甲系夫妻,于2000年8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27日,被告章某某向原告寿某借款人民币63000元,被告章某某出具借条一份,书面约定“借期为一年”。后被告章某某未能按约还款。审理中,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利息1417.50元,系借款自2009年6月28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章某某在其与被告周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寿某借款人民币6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民间借贷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章某某未能按约归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章某某归还借款,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虽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并起诉要求被告周甲亦承担清偿责任,但未能就此提供充足证据证实,故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章某某、被告周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某某应归还原告寿某借款人民币63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09年6月28日起至2010年3月3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寿某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蔡友灿审 判 员  孙永武人民陪审员  王尚庆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仙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215059e97de4a309c1de122126a76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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