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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与周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杭萧商初字第953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7-06

公开日期
2015-12-27

当事人
闻某某,周某,姚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953号原告闻某某。被告周某。被告姚某某。原告闻某某与被告周某、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某、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闻某某诉称:两被告于200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30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该借款在同年11月30日前返还,逾期还款支付赔偿金4000元。2008年9月19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该借款在同年10月20日前返还。2008年10月16日,被告周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该借款在同年11月16日前返还。上述借款合计200000元,被告周金某某分文未还。故起诉请求判令:一、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二、两被告支某某告逾期利息16852.81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年利率5.31%支付上述借款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周某、姚某某未作答辩。原告闻某某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被告周某出具的借条三份,欲证明被告周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的事实。2、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处理结果表各一份,欲证明两被告于200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两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核后认为,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闻某某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告周某与原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周某未按期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周某返还借款2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未按期返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争的借款虽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系被告周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所借,且借款数额已超出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范围,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故该借款应为被告周某的个人债务,被告姚某某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被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闻某某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周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闻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按年利率5.31%支付上述借款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闻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周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552元,由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5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 判 长  诸灿祥审 判 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郭 军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郑洪良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ca825f45a934c5face5fbc70842a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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