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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30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7-21

公开日期
2015-12-02

当事人
钧×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初字第430号申请人钧×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系该公司人力资源中心经理。被申请人胡某,女。委托代理人黄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钧×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30日作出的深宝劳仲大浪庭(案)终字(2010)540-1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钧×公司申请称,一、本案劳动仲裁开庭时间为2010年4月8日上午十点,开庭当日深圳突降暴雨,南坪快速干线上堵车十余公里水泄不通,为此这完全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申请人无法准时出庭。钧×公司提前两个小时前往大浪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前钧×公司在南坪快速干线上无奈被困两个小时,开庭前半小时钧×公司联系到了仲裁委的本案书记员说明大雨堵车被困导致无法准时到庭的情况,并依法申请延期开庭或择日开庭审理,书记员电话中表示要向仲裁员请示。就在开庭前的9:57分钧×公司接到大浪劳动仲裁委来电询问钧×公司到了哪里,并告知钧×公司仲裁庭将在10:00准时开庭,如我司未到庭将依照缺席审理。而在半个小时后(大约10:30分左右)钧×公司到了仲裁庭得知仲裁庭已经依照缺席审理并审理完毕。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严重的侵害和剥夺了钧×公司的开庭权利,钧×公司因不可抗力不能准时到庭已经在开庭前电话中告知并提出延期审理,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并未考虑钧×公司的申请,同时剥夺了钧×公司的质证、答辩等各项权利,为此钧×公司认为本案的审理严重的侵害了钧×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未能依照案件的事实来公正的裁决。二、在劳动争议仲裁员的组庭也存在严重的违反程序,也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钧×公司得到的开庭通知书的开庭时间为2010年4月8日,仲裁员为张之跃,而本案开庭审理的仲裁员却为张秋健。对于依照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员的变更应在开庭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而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并未以任何的形式告知钧×公司,为此该案件的审理已经再次违反程序,再次的剥夺了钧×公司依法享有的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权利,为此请求撤销该违反法律程序的裁决。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剥夺钧×公司出庭的前提下,在缺乏证据的基础上对另一方的当事人的诉求全部予以支持,而对钧×公司所提交的全部证据未进行任何采信,放弃钧×公司的答辩及相关证据,该行为严重的违反了以为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重的显失公正,也未能贯彻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查明事实,尊重事实基础上审理案件的精神,如此裁决对诚实守信的合同制度及社会和谐氛围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综上所述,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深宝劳仲大浪庭案终字(2010)540-1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严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并且在仲裁裁决的程序上严重违法和认定事实错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胡某答辩称,一、本案劳动仲裁开庭当天是下雨,但不是下暴雨,堵车不能构成不可抗力;二、仲裁庭组成人员的调整是因为原来的仲裁员临时有事而调整为张秋健的,并不违反仲裁法的规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已明确告知开庭应到时间,钧×公司应准时到庭参加仲裁。钧×公司称当日下雨堵车两个小时,但并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当日堵车情况,故钧×公司主张不可抗力未到庭,仲裁庭缺席仲裁违反程序无事实依据。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已在开庭通知中明确告知了仲裁双方当事人,仲裁庭临时变更仲裁员,仲裁庭在开庭时告知当事人不违反法律规定,钧×公司此项申请理由亦不成立。钧×公司第三项请求是关于仲裁裁决事实认定的问题,不属于法院审查范围。综上,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钧×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钧×房地产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久  祥审 判 员 蔡  劲  峰代理审判员 丁    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静静(兼)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0985255558e4981960b7a31860d67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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