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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与赵×、沈甲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盐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59-2号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当事人
詹××,赵×,沈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盐沈商初字第59-2号原告:詹××。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赵×。被告:沈甲。本院在审理原告詹××诉被告赵×、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以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大部分饲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詹××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财产保全费305元,合计5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建良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亚军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b8f2f8ca8d44882a3fadfc62eb3f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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