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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胡某某等与徐甲、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吉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湖安民初字第374-1号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当事人
章某某,胡某某,章甲,章乙,徐甲,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安民初字第374-1号原告:章某某。原告:胡某某。原告:章甲。原告:章乙。被告:徐甲。被告: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胡某某、章甲、章乙诉被告徐甲、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生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案因客观原因再无法开庭,故本案应依法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〇???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英 俊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bb6136fd2a4465db16f3c04f46c0d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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