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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书

永济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04)永刑初字第2号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04-05-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当事人
郑某丙,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04)永刑初字第2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丙,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于永济市开张镇石桥村,汉族,农民,现住石桥村。委托代理人薛某某,永济市于乡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郑某某,永济市开张镇石桥村农民,系自诉人之兄。被告人郑某甲,男,1953年11月5日出生于永济市开张镇石桥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石桥村。辩护人韩某某,永济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郑某乙,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于永济市开张镇石桥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石桥村。自诉人郑某某以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郑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薛某某、郑某某、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及郑某甲的辩护人韩志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郑某丙诉称:2003年9月3日中午,我与被告人郑某甲之妻因故发生了争执。我回家后不久,郑某甲之妻与其子郑某乙闯入我家,对我妻殴打,我上前劝阻时,郑某乙与郑某甲拉住我就打,致我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诉请追究二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7000元。就上述事实,自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证人郑娃、朱中立的证言材料、法医鉴定书、医疗、鉴定等费用票据。被告人郑某甲辩称:我到现场后,自诉人就从家里出来,用铁锨打我头部,我与自诉人就开始夺锨,在夺锨的过程中自诉人滑倒受伤。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是为了阻止自诉人用铁锨行凶而进行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乙辩称:我和我父母去自诉人家中质问自诉人为什么打我母亲,走到自诉人家门口,自诉人之妻出来便抓住我的前胸不放,我看见郑某丙用铁锨打我父亲,我没有参与。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3日上午,自诉人郑某丙在本村村民郑某某家遇见被告人郑某甲之妻李爱爱,便向其索要原借自己的摩托车起动杆,两人为此发生了争执。李某某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二被告人听后便与李爱爱一起去自诉人家质问,在自诉人家门口,便与自诉人之妻发生了争吵,郑某乙并与之发生了撕扯。自诉人郑某丙听见吵闹声后,持铁锨从家里出来,与被告人郑某甲发生撕打,铁锨被他人夺下。之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将自诉人郑某丙摔倒在地,并压在其身上。被围观的人拉开。郑某丙因腰部受伤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郑某丙被打致右侧血气胸,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同时查明,自诉人郑某丙受伤后住院治疗7天,花去医疗费697、59元,法医费200元、交通费234元、复印费8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郑娃、朱中立的证明材料,证实其二人在巷里闲谈,听见八组巷里有吵闹声就去看,到郑某丙家门口,看见郑某甲与其子郑某乙将郑某丙摔倒在地,压在其身上打,他俩就把他们拉开。2、永济市法医检验所鉴定书,证实郑某丙被打致右侧血气胸,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3、自诉人郑某丙的陈述,证实其被郑某甲、郑某乙殴打的事实经过。4、医疗、交通、鉴定等费用票据,证实自诉人郑某丙所受经济损失情况。被告人郑某甲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证人郑娃的证言,因与公安机关的询问不符,且未到庭质疑,其真实性难以认定,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对待,在互殴中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甲辩解自诉人系自已摔伤,被告郑某乙辩解自已没有参与打架,均无据可证,不予采信,被告人郑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郑某甲系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由于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自诉人郑某丙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郑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某丙经济损失2279.59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武天民审 判 员  陈月枝代理审判员  李创红二〇〇四年五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东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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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042444915a2421bbe1e40fe5554fa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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